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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营业性演出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3年营业性演出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2006-7-25 11:32:19   阅读次数: 2210
 

                冀文市函[2003]55号

各市文化局,省直各院团,各演出经纪机构,省管各社办演出团体、演出场所: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对持证单位和个人实行年度检验制度。营业性演出单位应当按照发证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不具备继续经营资格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演出证》,未办理年检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视为无证经营”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演出经营单位的年检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2004年1月1日至2月29日,请各市文化局和各演出单位严格掌握。省厅市场处将于3月初通过《中国文化报》、《河北日报》等新闻媒体和“河北文化市场网”向社会公布全省演出单位的年检结果。对不按时、按规定年检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布年检不合格的和限期整改的演出单位名单。

二、年检的权限:

省厅负责各国办演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及省厅直接发证的社办演出团体和演出场所的年检工作;

各市负责社办演出团体、演出场所和个体演员的年检工作。

三、年检要求

1、各演出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到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年检登记表(附后,一式三份,一份报省厅、一份留年检机关、一份交经营单位保存),一年的演出工作总结(需载明演出的场次、时间、地点、收入情况、有无违法经营、是否受过处罚等项),演职人员(数量、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身份证号等),社办演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还需提供《营业执照》。

2、各市文化局要高度重视演出单位的年检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提出具体要求,及时通知各演出单位;要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办理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缓办年检登记,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营业性演出单位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废止其《演出证》;根据文化部文明电字〔2003〕第6号文件要求,请在文艺表演团体类许可证上注明“发证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否则,将被视作无效许可证。

各市文化局负责将《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的各国办演出团体,并督促其按规定到省文化厅市场处办理年检手续或由各市文化行政部门携带相关材料统一到省厅办理国办演出团体的年检手续。

具有下列情况的不得为其年检:

一年内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前一年度没有进行年检的;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年检的;有重大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该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演出活动,而未取得的;不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年检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市场处联系,联系人:王国明,联系电话:0311—5918057。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在3月5日前将年检总结和《年检登记表》上报省厅市场处。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营业性演出单位年检登记表

编号: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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