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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演出经纪人法规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演出经纪人法规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2006-7-25 11:33:11   阅读次数: 2358
 

各市文化局市场科、各演出经纪机构、涉外演出场所:

    为加强演出市场的管理工作,规范营业性演出的经营、经纪行为,促进演出经纪机构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活跃和繁荣我省演出市场,促进演出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文化部的要求,决定开展演出经纪人的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2004年5月8日—5月28日

    二、报名对象:现有演出经纪单位的负责人和具体业务人员(演出公司3人以上,演出经纪公司2人以上),准备申办演出经纪单位的负责人和具体业务人员2—3人,涉外演出场所的负责人和业务人员2—3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中拟从事演出经纪工作的人员。

三、报名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3、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

    四、报名程序:符合条件的报名者持身份证、学历证明和三张一寸同底免冠照片向各市文化局市场科或直接向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报名,演出经纪机构和涉外演出场所的从业人员直接向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附后,也可从网上直接下载,网址:www.hbcm.cn)。经审查合格的,由省文化厅发放《培训考核通知书》。

五、培训时间:2004年6月上旬(初定)

    六、培训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

    七、培训要求:

1、持省文化厅核发的《培训考核通知书》和两张二寸彩色免冠近照;

2、培训考试费用200元/人(含讲课费、资料费、考试费、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费用);

3、食宿费用自理。

八、培训内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4、《经纪人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知识;

5、近期文化部、文化厅出台的有关政策;

6、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以及有关要求。

九、考核认证

培训结束后,由省文化厅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国家承认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审批新的演出经纪单位(演出经纪公司和演出公司);自2004年7月1日,凡申报演出经纪单位的,必须有3名以上的取得《资格证书》的演出经纪人,否则不予审批;已经审批的演出经纪机构,不具备相应数量的演出经纪人的,取消其演出经纪资格。

报名咨询电话:0311—5918057

联系人:王国明   赵丽娟

 

 

 

 

                       河北省文化厅文化市场处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演出经纪人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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