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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 

2010-6-9 10:25:27   阅读次数: 425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 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特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二)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

    (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 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提交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申报材料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表(见附件1);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申请表(见附件2);

    (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材料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表(见附件1);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申请表(见附件2);

    (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流程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的,需向所在地省级文化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部门受理后报文化部。文化部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加“虚拟货币发行”或“虚拟货币交易”的经营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根据《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限

    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9月30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五、审批公示

    所有经审批同意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均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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