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台湾歌手郑智化到唐山市参加
冀文市函[2011]46号
北京神起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台演出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台湾地区歌手郑智化一人,于2011年10月15日到唐山市体育中心体育馆演出一场(办台复字[633]号)。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演出,演出中不得出现“一中一台”、“两个中国”问题,接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纳税。
此复。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