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9年5月27日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1999年5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维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及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手工艺术。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开发、产品生产和经营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产品生产和经营等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协调;
(四)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其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历史悠久;
(二)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
(三)以传统工艺和手工制作为主,技艺精湛;
(四)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五)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七条 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 对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省级报刊公布。
第八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经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生产的历史;
(二)传统工艺美术的品种、质量和近两年的生产经营状况;
(三)技艺队伍情况;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和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在省级报刊公布。
第十二条 设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技艺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其作品上使用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
(一)能够独立完成设计或者制作关键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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