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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2006-7-25 13:31:26   阅读次数: 1780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9年5月27日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1999年5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维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及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手工艺术。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开发、产品生产和经营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产品生产和经营等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协调; 
    (四)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其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历史悠久; 
    (二)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 
    (三)以传统工艺和手工制作为主,技艺精湛;
    (四)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五)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七条  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 对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省级报刊公布。
    第八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经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生产的历史;
    (二)传统工艺美术的品种、质量和近两年的生产经营状况;  
    (三)技艺队伍情况;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和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在省级报刊公布。
    第十二条  设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技艺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其作品上使用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
    (一)能够独立完成设计或者制作关键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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