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甘文瑾
新出台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调整了关于“美术品”“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概念,对美术品经营单位的设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管理提出了具体标准,并规定“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
应对《行政许可法》7月1日的正式施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一天“出炉”。新《办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对1994年11月25日颁布的原《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了多项修改,调整了关于“美术品”“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概念,对美术品经营单位的设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鉴于原《办法》已不能适应美术品市场的客观需要,可以预见,新《办法》的出台将对转变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繁荣和培育美术品市场、逐步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美术品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制度起到积极的作用。
近日,本刊专访了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综合处孙秋霞处长。作为《办法》起草、调研、制定过程中贯穿始终的见证人,她痛心于艺术品市场造假泛滥的混乱局面,决心要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一己之力”,同时表示要“自律”于此次“政府的自我革命工作”。
《文化产业周刊》:请您先介绍一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孙秋霞:随着美术品市场的不断发展, 1994年11月25日颁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客观需要,从2001年起,文化市场司着手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其间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在全国文化市场处长会议上以及《中国文化报》上征求过意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国务院先后取消了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审批、美术品拍卖单位和拍卖活动的审批以及国内美术品展览、比赛的审批,保留了“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这一项行政许可项目。市场司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及时调整管理思路,并和文化部法规司联合商议、研讨,对《办法》做了多次修改和调整,形成了刚刚颁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周刊》:我们注意到,《办法》中调整了关于“美术品”和“美术经营活动”的概念,提到绘画、雕塑雕刻、艺术摄影等概念时,强调了“作品”及“有限复制品”。那么《办法》中对“美术品”的范围、“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市场细分是怎么界定的?
孙秋霞:《办法》中的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作品主要是强调美术品的创作属性,与批量生产的产品是有区别的。原《办法》中的“美术品”仅局限于原创作品,然而随着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运用,美术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因此在新《办法》中我们增加了“工艺美术作品、美术品的有限复制品以及利用新材料、新技术制成的综合性艺术作品”。
原《办法》中所列举的“美术品经营活动”,只是反映了美术品经营的一部分内容。美术品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通过购买和销售直接完成美术作品所有权的转移,这类经营行为主要通过画廊、画店及美术品公司来完成。二级市场是以经纪行为为主的市场,指通过第三方的中介行为,完成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是通过拍卖和经纪公司来运作。另外,还有与美术品销售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服务类的经营活动,如评估、鉴定、展览等。我们在新《办法》的修改过程中,通过对市场细分,细化了经营活动。
《文化产业周刊》:7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中,文化部取消了关于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和外商投资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审批。对此,《办法》中有什么具体规定?
孙秋霞:原《办法》中对画廊、画店的设立条件,在专业人员设置、经营面积和注册资金方面都提出了较高的条件,而当前我国的美术品市场刚刚起步,经营单位多以个体和私营为主,实力较弱,经营分散,实践证明很难达到这些标准。因此新《办法》中降低了准入条件,基本上与工商部门制定的一般企业准入标准一致,只是考虑到美术品经营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仍保留了对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同时《办法》取消了文化部门的前置审批,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但必须及时到文化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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