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
陈 伟 白玉平 何兴桃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是依法保护国家文化安全、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主力军,也是维护未成年人文化权利、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力量。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文书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工具,也是依法行政的集中反映和重要保证。
2005年初,杭州市文化市场执法综合改革后,原文化局、广电局以及新闻出版局“三局合一”,三局原来各自的执法队伍合并组建成立“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杭州市总队自组建以来,针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新的需要和新的形势,将原来三个部门三种不同版本的执法文书进行了初步规范设计。2006年初,在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制定的全市行政执法文书范本的基础上,市总队对原有执法文书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一套比较适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的文书。
经过两年左右的执法试用,通过反复论证修改,特别是在浙江省文化厅等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终于形成了固定格式和制作规范。目前不仅已经在全市的14个区、县(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全部推广使用,并且不断吸引省内和省外兄弟执法单位前来学习交流。2007年11月,在浙江省文化厅组织的全省十大优秀执法案卷评比推荐活动中,杭州地区四件优秀案卷脱颖而出,入选一等奖,其中杭州市总队的一件案卷后又被文化部评为一等奖。
笔者作为执法文书最初版本制定和历次论证修改工作的参与者之一,现将粗浅的认识和相关的体会与文化市场执法战线上的工作者们共享,期望能抛砖引玉,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文书,提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效率。
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分类
从狭义上讲,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文书是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针对违反国家和政府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一系列文件的总称,是实施具体行政程序一系列过程的文字记载。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文书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活动的表现形式,也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凭证,记载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和文化市场行政机关的执法意志,直接反映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它不仅是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总结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教训的第一手基础资料。只有通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文书的不断规范,才能监督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的义务,保证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实施。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文书按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是指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外部文书是指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按制作形式不同可分为: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文字叙述式文书。按文种不同可分为:报告式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文书按办案流程阶段不同,分为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执行、结案、其他等七类文书。1、立案类文书:通常有案件举报登记表、立案呈批表等。2、调查取证类文书:通常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陈述笔录、抽样取证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采取(解除)暂扣(封存)物品通知书、暂扣(封存)物品清单、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等。3、告知类文书:通常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4、决定类文书: 通常有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5、执行类文书:通常有罚款缴纳通知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6、结案类文书:通常有结案审批表、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函等。7、其他文书:通常有责令改正通知书、案件处理决定等审批表、送达回证等。
二、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的四个重要方面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执法文书的一种,同样具有一般行政执法文书的三大特征:合法性、制约性、规范性。合法性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内容合法。行政执法文书内容合法不仅必须具有相应的实体法规定,而且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符合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