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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公示系统的通知(办市发〔2005〕31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公示系统的通知(办市发〔2005〕31号) 

2006-7-25 10:28:32   阅读次数: 10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进一步提高演出市场行政管理效能,增强管理透明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监督,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国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信息,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精神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决定建立全国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公示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国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公示系统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的演出市场和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演出市场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公示系统的建立,有利于演出市场监管,有利于演出市场信息沟通,有利于加强演出市场诚信建设。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数据收集和提交工作。

二、全国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公示系统分为基础数据库和诚信公告栏。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诚信公告栏主要向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公示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记录和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全国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公示系统涵盖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填写规范详见附件。

四、全国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公示系统建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数据收集和提交。数据提供原则上以电子表单形式直接向中国文化市场网提交,网上提交有困难的地方可以纸质表单提交。中国文化市场网对各省数据进行整理并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复核后,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上予以公布。

五、全国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公示系统数据提交时间为2005年10月10日至11月30日。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试运行时间,2006年1月1日正式运行。自2006年1月1日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可参照中国文化市场网电子档案记录情况进行有关审批和监管工作,对未在中国文化市场网建立电子档案的经营单位,尤其是跨地区经营单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加强监管。2005年11月30日以后新审批、备案的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审批、备案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文化市场网提交有关数据。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娱乐演出处联系人:潘 

    话:010-65551884  65551885

中国文化市场网联系人:胡月明  刘明月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天海商务大厦A座712

邮政编码:100007

    话:010-64029103  64029104  13801022401

    真:010-64024440

电子信箱:yueming64@vip.sina.com

特此通知。

 

附件: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公示系统填写规范

 

 

 

 

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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