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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2006-7-25 10:39:56   阅读次数: 2018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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