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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

河北省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的规定 

2006-7-25 11:03:57   阅读次数: 1851
 
                           冀发(1999)2号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9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作用,使其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据党中央、国务院 和我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的主要范围: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含电子出版物)、报刊、图片的出版、印制、发行、出租;
    (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音像制品(含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 盘等)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出租、放映;
    (三)文化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艺室等),以及电影发行放映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美术市场和对外文化交流市场等;
    (四)体育健身娱乐市场:包括营业性台球、保龄球、体育舞蹈、棋牌、气功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社会效益第一;
    (二)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
    (三)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守土有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四)表彰先进,批评后进,严格执法,奖惩严明。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加强管理,使我省文化市场朝着活跃、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主办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主办单位是指承办文化经营的单位或文化经营者的直接上级单位。
    第六条  主办单位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责任:
    贯彻落实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对本单位文化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他们遵纪守法,自觉与文化经营中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主办单位有关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办有关手续和经营证照,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不认真落实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日常管理混乱的;
    (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又不能主动发现纠正和认真查处的; 
    (四)所办文化活动和文化经营门店、摊点,年内被有关职能部门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本单位的违法、违规经营庇护纵容,隐情不报或不据实报告的;对本单位的违法、违规经营不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罚的。
    第三章  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  主管部门是指文化经营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称系统上级领导部门。
    第九条  主管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责任:
    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所辖文化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和指导他们遵纪守法,并负责经常检查其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本部门、本系统所辖文化经营单位因指导、监督不力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
    (二)所辖文化经营单位中非本部门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省、市、县三级分别达到5起、3起、2起的;
    (三)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违法、违规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庇、袒护或为其说情的。
    第四章  有关综合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综合职能部门是指在文化市场管理中,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等职责的部门,包括各级宣传、政法以及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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