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现就建立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以下简称演出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是推进政务公开、深化文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互联网发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促进演出市场信息的整合与沟通,使经营者充分获取市场信息,降低经营风险,充分发挥经营者、消费者对演出市场的社会监督作用,真正实现政府为经营者服务、为消费者服务的职能。
二、演出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以中国文化市场网为依托,以其专门开设的演出频道“审批信息发布”栏目作为信息发布平台。
三、演出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内容,主要是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批的各类营业性演出项目。主要包括如下项目:
1.全国性的演出活动或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2.文化部审批的营业性涉外演出项目;
3.文化部审批的邀请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到祖国大陆的营业性演出项目;
4.地方政府或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5人以下(含5人)的小型演出团组到歌舞娱乐场所或宾馆饭店的演出项目,以及文化部即将下放的有关审批项目。
四、演出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的内容包括:演出项目名称;演出团体名称或主要演员名单;举办时间、地点、演出场所;主办、承办单位名称;审批机关名称;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五、演出项目一经审批,文化部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中国文化市场网提供批准信息,最迟应当在10个工作日上网公布。网上公布时间一般为6个月,演出周期长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公布时间,至演出项目结束的当月底。
六、随着文化部有关审批权限的进一步下放,演出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制度将成为文化部监管全国演出市场的重要渠道,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演出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工作,条件成熟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在本地区的国内演出项目审批信息互联网上网公布制度,以推进演出审批信息进一步公开化和透明化。
特此通知。
附件:《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操作程序》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操作程序
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信息互联网发布采用会员制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文化部提供的统一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网站后,再进行批文表单的填写,以确保批文传送过程的安全保密。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把相关信息通过传真、EMAIL、电话等方式汇总到中国文化市场网。
各地提交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见示例):
会员名称:北京市文化局
帐 户:审批处室负责人姓名的中文拼音(全拼)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