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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2006-7-25 11:15:27   阅读次数: 2099
 
(1994年1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1日文化部令第1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文化部归口管理全国文化市场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文化市场稽查是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文化商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文化市场稽查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表演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
    (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台球、电子游戏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美术品收售、展销、招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
    (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五)文物经营活动;
    (六)电影发行、放映;
    (七)书刊经营活动;
    (八)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
    (九)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前款第(四)、(六)、(七)项规定范围内的稽查职责分工,按省级国家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文化市场稽查的依据是:
    (一)法律;
    (二)行法政规;
    (三)行政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文化部归口管理全国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国家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
    第六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是在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的组织。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文化市场的发展实际组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
    第七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四)总结、交流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经验,井向有关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八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须掌握国家有关法律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熟悉文化市场管理的业务知识,经过岗位培训,取得岗使资格。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
    第九条 文比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对的权力是:
    (一)对文化经营单饺进行例行检查;
    (二)根据检查情况和群众的举报与揭发对有关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调查;
    (三)经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物品等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四)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履行职责才应承担的义务是: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购程序执行公务;
    (二)为检举、揭发违法活动的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材料保密;
    (三)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四)对执行公务时的失职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工作中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二)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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